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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首宗污染環境罪案件開審

 7月1日,東莞首宗污染環境罪案開庭,被告人蘇某當庭認罪

  東莞市虎門鎮聯新電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新公司”)原員工蘇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據悉,這是東莞首宗涉嫌觸犯污染環境罪的刑事案件。

  7月1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蘇某被指控污染環境罪一案。法庭上,蘇某當庭認罪,但稱自己只是一個打工仔,排污系受老板指派,并無過錯。聯新電鍍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及其經營者林某是否擔責,成為庭審辯論焦點。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指控】

  超標排污 電鍍廠員工被公訴

  該案在牛山審判樓一樓大法庭開審,東莞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及被告人家屬共50多人參加庭審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稱,現年26歲的湖南男子蘇某與譚某(另案處理)原系東莞市虎門鎮沙角鳳凰山工業區聯新公司的員工,負責污水排放工作,該公司經營者為林某(另案處理)。2013年9月26日,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對聯新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規定私設排污口,存放于廢水處理設施集水池的廢水未經處理,用抽水泵經私設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設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2013年12月,蘇某辭職離開該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機關經偵查,在湖南省懷化市安化火車站將蘇某抓獲。

  經檢測,采樣廢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總鉻超283倍、六價鉻超6.18倍、總鉛超1.3倍、總鎳超139倍。

  起訴書稱,蘇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

  當庭認罪 表示系受老板指派

  法庭上,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當庭認罪,但對其指控的細節有異議。蘇某稱,“我只是個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

  蘇某稱,2005年5月他入職聯新公司任保安。2009年有同事辭工,他被老板安排頂替去做污水處理,一直到離職。調崗前后,均未受過崗位培訓,是老板教的廢水處理流程。他過去時,另一個同事譚某就在,沒有分工,都是做一樣的工作。用來排放污水的池子,他去的時候就有了。排污的相關設備和工藝,他不是技術人員,并不清楚。不正常的排污流程是老板設計的,也是老板讓他這樣做的。環保部門3次檢查,結果排污超標。超標結果老板肯定是知道的,但沒有整改。

  蘇某說,他向老板反映過,但處理后還是超標。從2009年到2012年處理污水三年半,他也不知道污水怎樣處理才達到排放標準,因為公司并無設備檢測廢水是否達標。他們一般是用試紙去試,試紙顯示沒有超標。工作時間是從早上7點到晚上10點,月薪2800元到2900元,工作時間長短不影響工資。2013年9月26日環保部門檢測標本超標那天,他沒上班。具體如何超標,他不清楚。2013年12月26日,因為工廠老板要換人,他和譚某同時辭職。

  當被問到是否知道排污后果嚴重時,蘇某稱,“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是個打工仔。”

  ■庭審焦點

  排污是單位行為

  還是個人行為?

  庭審中,檢察官出示的證據顯示,聯新公司經營者林某因證據不足未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審。林某稱超標排污系員工私自排放,可能是為了節省工作時間。

  蘇某反駁質疑稱:“偷排對我有什么好處?”

  蘇某的辯護律師稱,蘇某的工資是按上下班時間算的,不存在為了節省干活時間而去偷排。環保部門的相關函件表明本案應當是單位犯罪。檢察官回應稱,對于林某的問題,檢察機關已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在庭審辯論階段,蘇某稱,他是在不知道違法的情況下觸犯法律,處理這么久也不知道排污超標。

  蘇某的辯護律師稱,排污行為是聯新公司的單位行為,蘇某是履行職務,并非其個人行為。環保部門的相關文件顯示,排放超標電鍍廢水的是聯新公司,但公訴機關并未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如果涉案排污行為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對單位和直接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本案不追究聯新公司及其經營者林某的法律責任,就失去了追究蘇某的依據。

  “蘇某只是一個普通工人,排污管道設備的購買和搭建超出一個打工仔所為,對其無利可圖缺乏行為動機,更不可能不經過管理人員同意私購設備并搭建。超標排污的受益者是公司和經營者,該受益與蘇某無關。”該辯護律師說,蘇某的工資與上班時間掛鉤,不存在為節省時間讓自己獲利的說法。而公司經營者林某自稱從1996年在聯新公司工作,從事電鍍行業近20年,其稱對私設管道排污的行為不知情屬無稽之談。目前只有林某一人的證言稱排污是蘇某的個人行為,并無其他證據佐證。蘇某為了謀生聽老板安排排污,并不知會觸犯刑法,其主觀惡性不大,希望法院從輕判處緩刑。

  對此,檢察官稱,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經營者林某主觀上明知排污行為超標或是單位授意員工不按正規程序排污,偵查機關暫未對林某移送起訴和本案未認定單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證據的考慮,有一定的客觀原因。檢察機關也將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而蘇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為由免責。

  ■延伸閱讀

  環保部門:

  加強環境污染行政執法

  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

  隨著首宗污染環境罪案的開庭,市環保局接下來對環境違法的查處思路是怎樣的?對此,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環保部門正加強環境污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

  2014年3月6日,在市政府主持下,召開東莞市環境犯罪“兩高”司法解釋及“兩法”銜接工作座談會,會議要求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市檢察院的“兩法”銜接平臺作用,研究解決“兩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6月23日,我市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環保部門在市政法委主持下,已召開今年首次“共同打擊危害環境犯罪”聯席會議,規范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處理程序。

  同時,環保部門積極向司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的各類線索材料,避免以罰代刑。

  相關負責人透露,截至目前我市成功移送的環保刑事案件數量為2宗,其中6月30日開庭審理的是首宗,1宗公安部門已退回環保部門補充調查。

  另有8宗案件今年6月初移送公安部門,經公安部門初步審查認為其中6宗案件暫不符合立案條件,2宗案件的相關證據還需要進一步補充。現市環保局正在按相關要求對這2宗案件的資料進行補充完善。

  ●法條鏈接

  污染環境罪

  由于近幾十年世界范圍內環境污染加劇,對自然環境和人們的生命財產危害性極大,多個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予以刑事懲罰。2011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對原《刑法》第338條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不僅改變了罪名,并降低了入罪門檻,由原來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也增加了司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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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4-07-29 09:41:57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