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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開閘”環境公益訴訟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高票贊成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這是環保法實施25年來的首度大修,同時也首次對環境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符合訴訟資格的公益訴訟主體已經從最初方案的一兩家,擴大至超過300余家。
  對于眾多環保公益組織而言 ,上述消息猶如一針“強心劑”。多位業內專家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條件成熟后或許會逐步放開個人訴訟,相比公益訴訟去年上億索賠零受理的尷尬,修訂后的環保法放開了社會組織的訴訟權,新法實施后環保公益訴訟將會迎來一個“井噴期”。
  開閘
  環保新法為公益訴訟注入“強心劑”
  記者獲悉,最終通過的環保法修訂案第五十八條規定,公益訴訟的符合條件擴大為社會組織“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一般而言,法律修改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表決,而作為25年來首次修改的環保法則經歷四次審議,持續近三年時間,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數易其稿。“一波三折的背后,爭論的難點正是公益訴訟主體范圍。”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記者了解到,此前二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主體過窄引發爭議。到2013年的三審稿中,公益訴訟的主體從“中華環保聯合會”擴展到“全國性社會組織”,但眾多草根民間組織被排除在訴訟主體之外,令大眾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過窄的爭議持續發酵。
  中華環保聯合會權威人士告訴記者,24日通過的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對于包括環保聯合會和其他環保公益組織而言,無疑是一個好消息,這意味著一直無法推動的環境公益訴訟,將會出現新的高潮。他對記者說,按照慣例,一旦確定要進行公益訴訟,會首先確定責任主體,并且對事件、以及環境和公民的利益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索賠金額,如果勝訴后,被告的污染企業將會支付相應罰款,用來作為環境修復和受損害民眾賠償。
  他稱“我們正在追蹤蘭州水污染事件,包括責任的認定和一些證據搜集。”《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目前協會正在評估蘭州水污染事件,如果條件成熟,不排除后期會啟動公益訴訟。
  “最初方案訴訟主體只有一兩家,按照新修訂的環保法劃定的范圍,現在基本符合條件將超過300余家。”一位環保專家告訴記者,隨著訴訟主體條件的進一步放寬,像蘭州水污染等環境事件,將會有更多的環保組織啟動環境訴訟來維護公眾權益,讓企業為環境違法行為付出更高額的成本。記者了解到,修訂后的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在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加大信息公開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尷尬
  去年公益訴訟索賠額上億零受理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保護環境的重要武器,是指為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
  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專家表示,因為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并沒有完備的機制,像蘭州水污染事件這樣的公益訴訟能否順利實施,前景并不樂觀。值得注意的是,4月14日5位蘭州居民曾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提起訴訟。但蘭州市中院拒絕了這一起訴狀,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記者,目前的行政罰款相對較低,對污染企業根本起不到相應的約束作用,環境公益訴訟卻不一樣,高額的索賠實際上是給污染企業一記“猛拳”,大大提高了其污染成本,在美國、日本等國家,這也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方法。
  如同“鏡中花”一樣,目前我國環保公益訴訟在實踐中,卻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難依”的窘境。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新《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正式實施后,中華環保聯合會依據該法在去年共開展了8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均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未予立案。
  “除了對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氣廠非法排污行為6075萬元賠償的民事起訴外,我們還啟動了涉及山東濰坊、山西、河南、海南等多個省份污染企業的公益訴訟,總索償金額達億元。”馬勇告訴記者,相比較行政罰款而言,公益訴訟的金額對環境污染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負擔,本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增加企業環境違法成本的目的,但令人感到意外和不解的是,原本對環境公益訴訟持開放態度的部分環保法庭在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后也開始拒絕受理公益訴訟。
  令他擔憂的是,訴訟不順暢,實際上是對企業的污染問題的變相縱容,一些環境污染企業并沒有真正受到威懾,反而還會變本加厲地繼續污染環境“我們訴訟的海南一家名叫羅牛山種豬育種有限公司的企業,他們非法排污直接污染了我國紅樹林保護區,景象觸目驚心,這樣的環境違法問題,我們卻只能單靠停產和少額的罰款,一旦監管風頭過了,企業很可能再卷土重來,這樣能彌補對環境的傷害嗎?”他說。
  在馬軍在內的多位環保專家看來,由于我國沒有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致使許多環境行政違法現象得不到有效地社會監督和法律約束,公民的環境保護、維權意識已經喚醒,希望能形成一種自下而上的合力,推動環保。
  展望
  公益訴訟迎“井噴”個人訴訟或逐步開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訂后的環保法,或成為中國現行法律中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特別是在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方面,先放開社會組織,條件成熟后或許會逐步放開個人訴訟。他認為,過去雖然一些環保組織也會對污染事件提起訴訟,但因為無法可依,所以都沒有得到受理。現在放開訴訟權以后,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肯定會出現一個“井噴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我國公益訴訟是一項新制度,之所以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劃線,實際上也是借鑒了國際慣例。因為公益訴訟的功能和作用首先是監督環境違法行為,另外還有一定的救濟功能。同時因為專業性比較強,就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問題比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要有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不牟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組織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常紀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意味著傳統的政府一家說了算的局面將得到改變,政府不履職、公眾沒辦法的局面將改變。因為提起公益訴訟,就要由法院通過司法監督來監督政府,也就是說,過去的政府行政力量為所欲為、不執行法律、消極怠責的局面將會改變。
  在他看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對于環保公益訴訟的規定具備可操作性,這次沒有把個人納入可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內是合理的,因為如果現階段放開個人可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就會造成訴訟數量過多,法院受理不過來。另一方面,個人公益訴訟還有舉證困難的問題。一般來說,起訴時,原告需要拿出初步證據,證明自己受害和受害的程度,但是如果被告予以否認或者提出異議,就需要原告拿出監測結果予以反駁。而原告的監測結果因缺乏財力和技術的支持,一般很難獲得。
  常紀文說,“環保組織有專業能力,也有經濟基礎,現階段先給予他們起訴權,對法院的工作量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壓力。”他告訴記者,目前符合修訂后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環保組織,全國只有300多家,待到這些組織開始行使起訴權,能對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起到規范作用,一段時間之后再放開個人公益訴訟權,是比較穩妥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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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4-04-30 10:13:21  【打印此頁】  【關閉